档案查借阅是档案管理工作、提供档案服务的主要形式之一。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,既方便档案利用,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一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本馆馆藏资料,持有介绍信、工作证、身份证等证明其身份和查阅目的材料,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,方可在馆内阅文室、查阅利用本部门、单位形成的档案。
跨部门查阅重要的档案资料,还须经档案形成部门、单位批准同意,方可查阅利用。
第二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,原则上仅限于本校工作人员查阅利用。须按规定办理审批、登记手续后,方可查阅与本单位、本业务有关的档案材料,一般只限在档案馆阅文室内阅读。
目前,档案馆实行两种形式的审批手续,一般情况下,本校工作人员登录办公自动化,履行“档案利用申请审批流程”;特殊情况下,如利用涉密档案或档案利用事由不宜公开等,需填写《档案利用审批表》履行审批手续。
第三条 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。特殊情况下,需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,方可办理借阅手续,并严格限制归借出时间。涉密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第四条 查阅档案时只能查所需要的材料,不得翻阅其它无关材料。
第五条 查阅档案的人员,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,不得将档案内容向他人外传。阅档时,要爱护档案,禁止吸烟、喝水,以免污损档案。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撤换档案材料,防止卷宗损坏。查阅、借阅者对查借阅档案负有保密责任,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,违犯者,视情节轻重,严肃处理。
第六条 查阅档案人员,对需要摘录的材料,必须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后,方可摘抄或复印。
1.凡需摘抄、复制档案资料者,必须提出复制、摘抄的范围、内容,方可摘抄、复制。
2.查阅、摘抄或复制本单位形成的一般档案可直接联系档案馆工作人员;
3.查阅、摘抄或复制校党委办公会议纪要、记录,须经校党委书记、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;
4.查阅、摘抄或复制校长办公会议纪要、记录,须经校长、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;
5.查阅、摘抄或复制财会类档案材料,须经计财处处长批准;
6.重要的机、绝密档案材料,须经学校保密办、档案馆馆长批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