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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档案馆档案服务利用细则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8-11-07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为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,使之更有效地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及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细则。

一、总原则

(一)学校各部门、单位查阅本部门、单位归档的非涉密档案,经办人可直接到档案馆查阅;如因工作需要,查阅非本部门、单位形成且归档的重要、非涉密档案,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,方可查阅利用。

(二)利用涉密档案,须严格履行学校保密办要求的审批手续。

(三)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,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,必要时还须履行审批手续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,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。

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(四)安全机关部门查档,须经保卫处负责人同意并派专人陪同查阅。

(五)档案利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摘抄、复印档案,不得随意泄漏档案内容;凡是摘录、复制档案,须经档案工作人员批准,并做好登记。

(六)学校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,一般不提供原件。如有特殊需要,须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。档案实体原件借出后,须对档案的安全、完整负责,不得遗失、保持案卷清洁,不得污损、涂改、私自拆卷、复制转借。对于违反档案利用规定者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追究责任。

二、档案服务利用流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