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2004年10月修订的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根据安全保密、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,对干部人事档案实行严密、科学的保管。
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应具有“六防”(防火、防潮、防蛀、防盗、防光、防高温)等设施,并能起到保护作用。档案要求存放在铁质档案柜内。档案应保持清洁卫生。库房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%—65%,温度保持在14。C—24。C范围内。
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库房要做到档案库房、阅档室、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。
第五条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专用档案库房,库房内不得存放非档案物品,并做到人走灯灭,锁好门窗。
第六条严禁电话索取或提供干部人事档案内容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档案材料出入公共场所,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档案的内容。
第七条 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,按教职工名册进行逐人核对,是否册档相符,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、解决。
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保管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档案,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。
第九条 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名册、接收登记簿、转出登记簿、查阅档案登记簿、温湿度登记簿等。